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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洗钱犯罪,助力金融安全

发布时间: 2023-03-15 点击量: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案例一 :利用多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曾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一男子曾某因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为电诈犯罪“洗钱”。曾某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曾某某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

曾某某为谋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风险提示

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

切莫以身试法。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倒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

主动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群众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案例二:为来源不明资金提供账户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发现冯某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冯某曾经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刘某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9月11日,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任泽区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风险提示

投资需抱持谨慎态度,应仔细甄别投资渠道,理性评估风险系数,警惕高额返利的诱饵,以防落入“非吸”陷阱。

(1)网络刷单属于违法行为,警惕各种打着“0风险、0投入、高回报”幌子的网络刷单兼职,坚决不能参与。

(2)银行卡、身份证等属于实名制,勿将个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身份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洗钱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3)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各种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多加甄别,不可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落入骗局,最终触碰法律红线。

 

远离洗钱犯罪,助力金融安全

更新时间: 2023-03-15 点击量: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案例一 :利用多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曾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一男子曾某因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为电诈犯罪“洗钱”。曾某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曾某某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

曾某某为谋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风险提示

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

切莫以身试法。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倒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

主动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群众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案例二:为来源不明资金提供账户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发现冯某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冯某曾经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刘某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9月11日,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任泽区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风险提示

投资需抱持谨慎态度,应仔细甄别投资渠道,理性评估风险系数,警惕高额返利的诱饵,以防落入“非吸”陷阱。

(1)网络刷单属于违法行为,警惕各种打着“0风险、0投入、高回报”幌子的网络刷单兼职,坚决不能参与。

(2)银行卡、身份证等属于实名制,勿将个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身份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洗钱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3)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各种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多加甄别,不可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落入骗局,最终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