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明信,反诈防骗
更新时间: 2022-05-20 点击量:
近年来,伴随着保险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各类保险欺诈行为频发,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和行业良好形象,威胁金融系统安全及社会诚信体系构建。
一、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二、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保险权益。保险欺诈不法分子不仅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失去获得保险服务或保障的机会;保险欺诈还增加了保险机构正常赔付支出,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同时侵害了广大诚实守信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真实案例
伪造意外事故
2018 年 4月,任先生(化名)在一幢居民楼外墙干活时,不幸意外从架子上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几天后,一个自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小明找到任先生,提议制造一个车辆事故骗取保险,并表示如果任先生同意,自己全权负责这件事,保险金到位后会支付给他一些好处。任先生当时考虑自己什么都不用做,还能白白得到一笔好处费,于是立即表示同意。
事情敲定后,小明就联系了相关人员制造假交通事故。随后,小明相继找到伪造车祸事故所用的车辆,以及“假车祸”中驾车的司机和假装被撞的伤者。“假车祸”完成后,他们随即在现场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随后,小明在保险公司查勘员去查看伤者情况之前,找人对任先生进行“培训”,告诉他查勘员可能会问哪些问题,为了确保骗保成功,又专门安排专人充当任先生的陪护家属,替他应付保险公司的调查。
经一系列操作,保险公司赔付“假车祸”事故费用共15万元,小明非法获利12万元,任先生非法获利3万元。案发后,小明逃匿,相关涉案人员相继到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对小明等涉案共4人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任先生等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R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也均被予以法律的制裁。
四、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五、反保险欺诈提示
和谐健康始终将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与国家和全社会一道,坚决打击各类欺诈行为。提示如下:
(一)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营造良好诚信环境
全社会应当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正确认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
(二)树立正确消费观念,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途径办理投保、保全和理赔服务,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坚决抵制“退保黑产”
消费者切勿轻信代理退保、退旧投新等陷阱,不要将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信息提供给“退保黑产”。如遇到不法分子滥用其个人信息或者威胁、骚扰其人身安全,一定要及时报警。
(四)警惕保险电信诈骗,协力维护社会稳定
消费者如遇到有自称监管机构或保险公司要求转账等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银保监局举报;遭遇诈骗形成损失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尽力挽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