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人合伙骗保83家保险机构,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
更新时间: 2022-06-29 点击量:
近日,保险业通报了一起跨10省、涉及83家保险机构、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的“家族式”骗保理赔案件。据悉,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及其家庭成员,通过在社会上物色有前科劣迹或身患疾病、对资金有需求的人员,以“免费治病还能获得报酬”为诱饵,发展多人加入诈骗团伙,利用团伙成员自伤自残骗取保险理赔。
骗保手段
那么,这些犯罪团伙到底是如何绕过保险公司的层层关卡,合谋骗到500余万元的呢?具体来看,此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组织化管理的家族式团伙诈骗。该诈骗团伙以杨某某为首,其妻子、女儿、女婿均为团伙成员。该团伙下设若干小型骗保团伙,形成多层组织体系。各小团伙在核心成员组织下共同实施骗保行为,不法收益按比例分成。
二是分工明确的专业化作案。犯罪嫌疑人熟悉保险公司管理方式和操作流程,欺诈行为的切入点更为精细化。杨某某有多年保险行业从业经历,熟悉保险理赔流程及常见漏洞,曾因犯保险诈骗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下属团伙分工明确,包含“组织者”“业务员”“财务”等多种角色,不同流程由不同人员负责,形成链条化的作案途径。
三是利用互联网保险业务线上化特点,采取“五异”作案手段。分别是:1.异地投保。通过互联网APP在异地线上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2.异地出险。在非户籍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自伤、自残)。3.异地住院。利用异地小规模医疗机构的监管瑕疵,办理住院手续。4.异地理赔。伪造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材料,并通过互联网向多家保险公司重复申请理赔。5.异地分赃。团伙财务人员使用其团伙成员提供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U盾,在异地银行ATM提取现金,在扣除住院、交通、伙食等相关费用后,组织者与团伙成员按比例分成。
案例警示
监管高压态势之下,骗保案件仍旧高发,究其原因是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人才筛选、风控管理等内部管理体系方面仍然不够完善,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未来,保险业将增强承保和理赔两个核心环节的反欺诈能力建设,加强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反欺诈协作机制。加强与中银保信、公安部门协作,总结犯罪特征、设置合理维度、提炼关联规则,研发建立各险种的诈骗犯罪数据模型,开展案件线索智能化分析研判,提高识别保险欺诈行为的精确度。互联网保险不是法外之地,针对该产品形态也将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风险管控,让图谋欺诈者不再有机可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法律红线不可碰,侥幸心理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