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自10月22日起施行

过渡期至年底

 

划重点一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 行业影响 #

 

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若满足监管规定的,其互联网产品能卖了!

 

划重点二

 

这五类产品,可不设机构全国销售,须有“互联网”字样!

 

首先,本文所指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与互联网保险新规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只是限定了人身险产品范围。

 

其次,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全国销售的产品,仅限5类,如下图所示。

图片

此前,很多性价比超高的爆款重疾险,因为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都不能购买。

 

所以,无论是对于中小险企,还是对于消费者而言,从这一点上看,新规确实是利好。

 

不过,需要大家关注的是人寿险和年金险,不仅限定了普通型,还要求保险期间在十年以上。

 

划重点三

 

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图片

# 行业影响 #

 

这应该是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全国销售的最低条件,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

 

其实,这个最低门槛,单从偿付能力的角度看,绝大部分公司都是能满足的,毕竟,按照偿付能力新规,低于这一门槛同样是要被列为非现场检查重点对象的。

 

由此可见,此次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更多的只是限制风险较高的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

 

所以,对于合规经营、风险可控、治理良好的公司而言,监管还是鼓励其积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

 

划重点四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符合如下要求:

1.在线投保。支持在线向消费者展示全部投保资料,远程获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

2.在线核保。应尽快全面实现自动核保,鼓励保险公司应用科技手段改进核保质量,提升核保效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水平,探索差异化、智能化核保。

3.在线承保。支持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完成保费收支,实现犹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保单。

4.在线服务。各销售平台均实现消费者咨询、查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不断提升在线服务水平,确保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提供不低于同类在售业务线下服务标准的服务支持。

# 行业影响 #

 

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在互联网上买保险,将能享受到更便捷的服务、更高的服务效率!

 

划重点五

 

《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关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通知》规划了一年的试运行期,以便调整有关指标参数,保障回溯机制运行顺畅、科学有效。

# 行业影响 #

 

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在今年12月31日停止销售,一大波好险网上销售即将成为历史!

 

 

互联网人身保险行业迎来新规

更新时间: 2021-11-08 点击量:

 

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标志着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正式落地,在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扔下了一枚炸弹。

 

受《通知》影响,很多人身险公司不符合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要求,将失去经营十年以上普通人寿和年金保险的资格,它们已在售的产品将在12月31日停止销售。

 

《通知》中的一些重点,都划好了!往下看!

 

银保监会正式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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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自10月22日起施行

过渡期至年底

 

划重点一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 行业影响 #

 

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若满足监管规定的,其互联网产品能卖了!

 

划重点二

 

这五类产品,可不设机构全国销售,须有“互联网”字样!

 

首先,本文所指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与互联网保险新规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只是限定了人身险产品范围。

 

其次,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全国销售的产品,仅限5类,如下图所示。

图片

此前,很多性价比超高的爆款重疾险,因为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都不能购买。

 

所以,无论是对于中小险企,还是对于消费者而言,从这一点上看,新规确实是利好。

 

不过,需要大家关注的是人寿险和年金险,不仅限定了普通型,还要求保险期间在十年以上。

 

划重点三

 

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图片

# 行业影响 #

 

这应该是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全国销售的最低条件,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

 

其实,这个最低门槛,单从偿付能力的角度看,绝大部分公司都是能满足的,毕竟,按照偿付能力新规,低于这一门槛同样是要被列为非现场检查重点对象的。

 

由此可见,此次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更多的只是限制风险较高的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

 

所以,对于合规经营、风险可控、治理良好的公司而言,监管还是鼓励其积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

 

划重点四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符合如下要求:

1.在线投保。支持在线向消费者展示全部投保资料,远程获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

2.在线核保。应尽快全面实现自动核保,鼓励保险公司应用科技手段改进核保质量,提升核保效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水平,探索差异化、智能化核保。

3.在线承保。支持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完成保费收支,实现犹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保单。

4.在线服务。各销售平台均实现消费者咨询、查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不断提升在线服务水平,确保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提供不低于同类在售业务线下服务标准的服务支持。

# 行业影响 #

 

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在互联网上买保险,将能享受到更便捷的服务、更高的服务效率!

 

划重点五

 

《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关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通知》规划了一年的试运行期,以便调整有关指标参数,保障回溯机制运行顺畅、科学有效。

# 行业影响 #

 

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在今年12月31日停止销售,一大波好险网上销售即将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