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真正最准资料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和谐动态 > 金融为民 消保先行

以案说险:健康告知很重要

发布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吕小姐在小红书看到A保险代理发了一款保险产品,产品看起来非常不错,宣传内容为“XX保险,得了癌症也能买!”,吕小姐仔细向A保险代理咨询后,为全家都购买了这款产品,觉得A代理很靠谱。

半年后,吕小姐的母亲因病住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经过理赔调查,吕小姐的母亲前几年就多次因该病住院,但是吕小姐在投保时未完全履行健康告知义务,而这款保险产品已明确说明,有既往病史是无法赔付的,所以吕小姐无法正常获得赔付。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吕小姐在小红书等自媒体中的代理人员A咨询保险产品时,并未核实该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并且在A的引导下,吕小姐为家人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导致后续无法正常赔付。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义务等。同时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纠纷,应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以案说险:健康告知很重要

更新时间: 2024-03-11 点击量:

一、案例介绍

吕小姐在小红书看到A保险代理发了一款保险产品,产品看起来非常不错,宣传内容为“XX保险,得了癌症也能买!”,吕小姐仔细向A保险代理咨询后,为全家都购买了这款产品,觉得A代理很靠谱。

半年后,吕小姐的母亲因病住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经过理赔调查,吕小姐的母亲前几年就多次因该病住院,但是吕小姐在投保时未完全履行健康告知义务,而这款保险产品已明确说明,有既往病史是无法赔付的,所以吕小姐无法正常获得赔付。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吕小姐在小红书等自媒体中的代理人员A咨询保险产品时,并未核实该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并且在A的引导下,吕小姐为家人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导致后续无法正常赔付。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义务等。同时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纠纷,应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消费者提示/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