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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选择代理退保,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 2024-09-02 点击量:

案例选择代理退保,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客户X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到了续交保费期间,客户X女士因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续期保费,遂咨询保险公司客服退保事项,客服告知退保只退回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远低于自己所缴纳的保费,客户X女士对此不满。后X女士通过网络查询到某信息咨询公司可以全权为客户代理退保,保障全额返还。X女士立即于该信息咨询公司联系,在“代理退保”团伙的诱导和唆使下,X女士与其签订协议,提供身份证、保单等信息,为X女士购买的保险进行代理退保。

该“代理退保”团伙编造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进行恶意投诉,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问题激化,退还了客户购买保单的保险费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通过X女士本人联系沟通,得知X女士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署了代理退保协议。保险公司人员在严肃告知X女士“代理退保”组织的危害之后,X女士阐述了其联系“代理退保”组织的经过并提供了签署的协议照片。

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提供的资料之后,立即报警并通过对某信息咨询公司提起诉讼,经过警方排查,发现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承诺办理全额退保”等信息,诱导投保人进行退保,随后以信息咨询费、聘请律师费等理由扣留客户退保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涉及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五千余条,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分析】

设立信息咨询公司,已“全额退保”为宣传语,通过网络途径宣传代理退保信息,虚构保险公司违规销售行为,通过监管、舆论、扩大社会影响等手段向保险公司施压,产生恶意投诉,迫使保险公司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骗取客户的退保金额,是“代理退保”组织的一贯操作。

投保人被“代理退保”组织教唆退保之后,首先是失去了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或风险,将无法继续理赔,分担损失;其次是面临经济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超过有犹豫期退保是只能退还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最后退保后若想重新购买保险,因为年龄及身体状况的变化,购买相同的保障甚至需要更多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例中,某信息咨询公司涉及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五千余条,已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警方排该团体非法获取客户信息的途径,涉及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盈利,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风险提示】

若客户遇到保单问题,可咨询保险公司官方客服,或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投诉途径进行联系,也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仲裁诉讼机构等反映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选择正规途径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相信非法“代理退保”机构。坚持相信法律,对于消费者合理合法的诉求,一定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得到解决。(北京分公司供稿)

以案说险:选择代理退保,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更新时间: 2024-09-02 点击量:

案例选择代理退保,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客户X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到了续交保费期间,客户X女士因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续期保费,遂咨询保险公司客服退保事项,客服告知退保只退回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远低于自己所缴纳的保费,客户X女士对此不满。后X女士通过网络查询到某信息咨询公司可以全权为客户代理退保,保障全额返还。X女士立即于该信息咨询公司联系,在“代理退保”团伙的诱导和唆使下,X女士与其签订协议,提供身份证、保单等信息,为X女士购买的保险进行代理退保。

该“代理退保”团伙编造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进行恶意投诉,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问题激化,退还了客户购买保单的保险费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通过X女士本人联系沟通,得知X女士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署了代理退保协议。保险公司人员在严肃告知X女士“代理退保”组织的危害之后,X女士阐述了其联系“代理退保”组织的经过并提供了签署的协议照片。

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提供的资料之后,立即报警并通过对某信息咨询公司提起诉讼,经过警方排查,发现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承诺办理全额退保”等信息,诱导投保人进行退保,随后以信息咨询费、聘请律师费等理由扣留客户退保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涉及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五千余条,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分析】

设立信息咨询公司,已“全额退保”为宣传语,通过网络途径宣传代理退保信息,虚构保险公司违规销售行为,通过监管、舆论、扩大社会影响等手段向保险公司施压,产生恶意投诉,迫使保险公司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骗取客户的退保金额,是“代理退保”组织的一贯操作。

投保人被“代理退保”组织教唆退保之后,首先是失去了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或风险,将无法继续理赔,分担损失;其次是面临经济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超过有犹豫期退保是只能退还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最后退保后若想重新购买保险,因为年龄及身体状况的变化,购买相同的保障甚至需要更多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例中,某信息咨询公司涉及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五千余条,已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警方排该团体非法获取客户信息的途径,涉及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盈利,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风险提示】

若客户遇到保单问题,可咨询保险公司官方客服,或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投诉途径进行联系,也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仲裁诉讼机构等反映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选择正规途径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相信非法“代理退保”机构。坚持相信法律,对于消费者合理合法的诉求,一定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得到解决。(北京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