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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关于如实告知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9-05 点击量:

典型案例:

福女士于2020年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一份,保额30万,缴费期间15年,保险期间终身。福女士在2023年投保另外一份万能险产品时,保险公司要求其进行体检,由于体检报告显示福女士在2019年时就已经有高血压病史,遂保险公司决定对其2020年投保的产品进行重新核保。福女士不认同最终的核保决定,被现价退保。福女士最后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产品,均因存在病史被拒保。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至六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按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评估,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消费者若因一时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应及时补充告知,但补充告知是一种补充措施,为避免产生因补充告知导致负面核保结论从而损伤自身利益的情况,保险消费者还是需要从投保时就开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黑龙江分公司供稿)

以案说险---关于如实告知的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 2024-09-05 点击量:

典型案例:

福女士于2020年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一份,保额30万,缴费期间15年,保险期间终身。福女士在2023年投保另外一份万能险产品时,保险公司要求其进行体检,由于体检报告显示福女士在2019年时就已经有高血压病史,遂保险公司决定对其2020年投保的产品进行重新核保。福女士不认同最终的核保决定,被现价退保。福女士最后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产品,均因存在病史被拒保。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至六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按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评估,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消费者若因一时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应及时补充告知,但补充告知是一种补充措施,为避免产生因补充告知导致负面核保结论从而损伤自身利益的情况,保险消费者还是需要从投保时就开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黑龙江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