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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关于保险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分析与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9-13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孙先生于保险公司购置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之际,针对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孙先生宣称自身身体毫无异常,遂该保单得以正常承保。然而,2023年3月,孙先生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不幸身故。其女儿孙女士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取证,发现孙先生在投保前的2年内,曾多次因该病症住院治疗。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作出拒付、解约以及退还保险费的处理决定。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此案例中,孙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的病史,违反了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致使保险公司依据法律条款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三、风险提示
    因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务必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内容,明晰产品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应当如实告知,杜绝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唯有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才能在出险时切实获得保险保障。

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希望每一位保险消费者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购买保险时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和谐健康保险公司盘锦中支供稿

以案说险:关于保险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分析与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 2024-09-13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孙先生于保险公司购置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之际,针对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孙先生宣称自身身体毫无异常,遂该保单得以正常承保。然而,2023年3月,孙先生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不幸身故。其女儿孙女士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取证,发现孙先生在投保前的2年内,曾多次因该病症住院治疗。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作出拒付、解约以及退还保险费的处理决定。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此案例中,孙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的病史,违反了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致使保险公司依据法律条款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三、风险提示
    因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务必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内容,明晰产品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应当如实告知,杜绝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唯有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才能在出险时切实获得保险保障。

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希望每一位保险消费者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购买保险时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和谐健康保险公司盘锦中支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