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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充分了解风险提示,审慎投保新型产品

发布时间: 2023-01-16 点击量:

一、案例简介

2022年6月客户黄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理财经理介绍了某保险公司一款万能型保险产品,兼具收益和保险保障,黄女士认为收益不错便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后黄女士不幸于2022年11月因急性心肌梗死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黄女士投保前已罹患糖尿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经审核本次身故出险原因与其既往糖尿病病史具有直接相关性,最终按条款约定拒付处理。

二、风险提示

(1)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健康状态需如实告知,如实反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住院就诊、遗传病史等情况,必要时需在投保单上备注说明详细情况或提供相关病历或权威书面材料,以证明其真实身体健康状况。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未如实告知,可能会影响到客户的权益。

(2)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应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情况等实际情况,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条款,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审慎投保。

(3)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新单业务回访等业务,向投保人重点告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以此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应积极配合,如实答复回访问题,如在录音录像或回访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详细解释,如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必要时可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险】充分了解风险提示,审慎投保新型产品

更新时间: 2023-01-16 点击量:

一、案例简介

2022年6月客户黄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理财经理介绍了某保险公司一款万能型保险产品,兼具收益和保险保障,黄女士认为收益不错便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后黄女士不幸于2022年11月因急性心肌梗死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黄女士投保前已罹患糖尿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经审核本次身故出险原因与其既往糖尿病病史具有直接相关性,最终按条款约定拒付处理。

二、风险提示

(1)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健康状态需如实告知,如实反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住院就诊、遗传病史等情况,必要时需在投保单上备注说明详细情况或提供相关病历或权威书面材料,以证明其真实身体健康状况。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未如实告知,可能会影响到客户的权益。

(2)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应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情况等实际情况,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条款,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审慎投保。

(3)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新单业务回访等业务,向投保人重点告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以此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应积极配合,如实答复回访问题,如在录音录像或回访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详细解释,如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必要时可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