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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以,如实告知要谨记

发布时间: 2023-03-13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8日,S女士通过银行投保了和谐康福护理保险(万能型),趸交保费10万元。2022年9月27日S女士在医院因胆囊恶性肿瘤恶化抢救无效身故。

2023年3月,其儿子W先生来公司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理赔,经过调查员调查发现被保人S女士投保后4份住院记录既往病史中均有被保人有2型糖尿病史10年,口服相关药物的描述,走访居住地附近医院排查,未发现被保人投保前就诊记录。本次出险是因为胆囊恶性肿瘤恶化抢救无效身故,排查同业,同业已正常赔付,我司最终也给出正常赔付的结论。

 

【案情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医保排查未见异常,走访被保人居住地附近主要医院进行排查未见异常就诊记录,考虑到同业也已经正常赔付,既往病史非出险疾病的相关疾病,故公司处于人道主义,最终给出正常赔付的结论。

 

【风险提示】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投保时,一定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将被保人的既往疾病及就诊准确详细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可以隐瞒被保人健康状况。

保险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指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需要被保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当事人申请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投保时即使保险公司要求被保人进行体检,但体检结果不等同于如实告知,金融消费者在体检结果正常的情况,仍然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以免因未如实告知,造成后期理赔时拒付解约不退还保险费的经济损失。

来源:香港最真正最准资料陕西分公司

【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以,如实告知要谨记

更新时间: 2023-03-13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8日,S女士通过银行投保了和谐康福护理保险(万能型),趸交保费10万元。2022年9月27日S女士在医院因胆囊恶性肿瘤恶化抢救无效身故。

2023年3月,其儿子W先生来公司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理赔,经过调查员调查发现被保人S女士投保后4份住院记录既往病史中均有被保人有2型糖尿病史10年,口服相关药物的描述,走访居住地附近医院排查,未发现被保人投保前就诊记录。本次出险是因为胆囊恶性肿瘤恶化抢救无效身故,排查同业,同业已正常赔付,我司最终也给出正常赔付的结论。

 

【案情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医保排查未见异常,走访被保人居住地附近主要医院进行排查未见异常就诊记录,考虑到同业也已经正常赔付,既往病史非出险疾病的相关疾病,故公司处于人道主义,最终给出正常赔付的结论。

 

【风险提示】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投保时,一定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将被保人的既往疾病及就诊准确详细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可以隐瞒被保人健康状况。

保险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指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需要被保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当事人申请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投保时即使保险公司要求被保人进行体检,但体检结果不等同于如实告知,金融消费者在体检结果正常的情况,仍然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以免因未如实告知,造成后期理赔时拒付解约不退还保险费的经济损失。

来源:香港最真正最准资料陕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