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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指定保单受益人,免后续理赔纠纷

发布时间: 2023-03-17 点击量:

案例介绍:

高先生于2020年1月通过银行渠道为自己投保了《和谐康福护理保险(万能型)》。2021年7月高先生突发疾病身故,身故后其妻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因高先生的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法定继承人相关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且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高先生妻子认为此保单在婚后投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其100%继承,不应按比例分配;高先生母亲则认为自己作为继承人应该按照均等分配的原则领取自己的那部分理赔款,因继承人之间意见分歧较大,沟通协商很久,理赔拖了很久才完成赔付。

案例分析:

本案中,高先生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对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有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据此,本案中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母亲、妻子和独生子均等分配。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需求,选择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保单生效后,如需更换受益人,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上做出批准后即可生效。

(供稿:和谐健康安徽分公司)

以案说险:指定保单受益人,免后续理赔纠纷

更新时间: 2023-03-17 点击量:

案例介绍:

高先生于2020年1月通过银行渠道为自己投保了《和谐康福护理保险(万能型)》。2021年7月高先生突发疾病身故,身故后其妻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因高先生的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法定继承人相关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且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高先生妻子认为此保单在婚后投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其100%继承,不应按比例分配;高先生母亲则认为自己作为继承人应该按照均等分配的原则领取自己的那部分理赔款,因继承人之间意见分歧较大,沟通协商很久,理赔拖了很久才完成赔付。

案例分析:

本案中,高先生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对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有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据此,本案中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母亲、妻子和独生子均等分配。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需求,选择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保单生效后,如需更换受益人,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上做出批准后即可生效。

(供稿:和谐健康安徽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