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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理赔被拒,受益人能否获得理赔

发布时间: 2023-09-21 点击量:

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在职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保分别为50万元、3万元。原告某及其两名子女系已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生前是某木工工人,由于工作岗位的风险性,后李某因意外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张某及其两名子女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未提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证明,无法确定李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张某及其子女于是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意外身故的保险金53万余元。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第一轮调解工作,被告保险公司以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同意向原告理赔,而原告也以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未予以提示与说明为由拒绝让步。考虑该案案情特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了第二轮调解,耐心地向原、被告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讲明各自的诉讼风险以及诉讼成本,权衡利弊,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50万元。

案例分析: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为提高交易效率,保险行业面向广大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案例警示:

保险业务员销售的过程当中,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免责事由、特别约定等事项进行主动提示,且提示内容能让投保人容易理解

广大消费者面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的情况,如确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销售人员未曾对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理赔被拒,受益人能否获得理赔

更新时间: 2023-09-21 点击量:

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在职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保分别为50万元、3万元。原告某及其两名子女系已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生前是某木工工人,由于工作岗位的风险性,后李某因意外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张某及其两名子女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未提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证明,无法确定李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张某及其子女于是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意外身故的保险金53万余元。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第一轮调解工作,被告保险公司以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同意向原告理赔,而原告也以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未予以提示与说明为由拒绝让步。考虑该案案情特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了第二轮调解,耐心地向原、被告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讲明各自的诉讼风险以及诉讼成本,权衡利弊,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50万元。

案例分析: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为提高交易效率,保险行业面向广大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案例警示:

保险业务员销售的过程当中,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免责事由、特别约定等事项进行主动提示,且提示内容能让投保人容易理解

广大消费者面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的情况,如确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销售人员未曾对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